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资产确认、计量、折旧及处置等环节的不同处理,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:
一、折旧差异
折旧年限与方法会计:企业可自行选择折旧年限(需合理估计)和折旧方法(如直线法、双倍余额递减法等)。
税法:规定最低折旧年限(如房屋20年、设备10年等),且通常要求采用直线法;仅特定情况(如高腐蚀设备)可加速折旧。
差异影响:若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年限,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(递延所得税负债);反之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(递延所得税资产)。
折旧范围会计:对所有固定资产(除已提足折旧或单独计价土地外)计提折旧,包括未使用的资产。
税法:禁止对未使用的房屋以外的资产、经营租赁租入资产等计提折旧。
二、初始计量与后续调整
计税基础差异融资租入资产:会计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,税法按合同总额确定计税基础。
接受捐赠资产:会计按公允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,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,形成永久性差异。
减值准备会计: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,减少账面价值。
税法: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,需纳税调增(永久性差异),但资产报废时可按税法口径确认损失。
三、处置差异
收入确认会计:按处置净损益计入利润表。
税法:需区分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(如用于捐赠、投资等),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。
损失扣除会计:按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损失。
税法: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核(如非正常损失需备案),且仅允许扣除计税基础减残值后的余额。
四、递延所得税处理
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当资产账面价值>计税基础时(如会计加速折旧),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;反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。
案例:若会计一次性扣除折旧而税法分期扣除,初期形成可抵扣差异(递延所得税资产),后期转回。
五、特殊政策差异
加速折旧优惠税法允许特定行业(如高新技术企业)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,会计处理需同步调整,形成税会差异。
一次性税前扣除部分设备(如单价≤500万元)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,会计仍需分期折旧,导致长期纳税调减。
总结建议
企业需通过《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表》进行纳税调整,并做好递延所得税核算。实务中应尽量在购置时合理预估折旧年限,减少后续调整成本。